《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即将施行
天津市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工作再添坚实法治保障。7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生活垃圾分四类,实行全程分类管理
“依据国家有关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条例》将生活垃圾分为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泽庆说,《条例》明确规定全市生活垃圾管理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程分类管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全覆盖。
《条例》明确了各方主体的义务。按照生活垃圾管理不同环节,突出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位、配备收集容器并保持正常使用,引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等管理责任;从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遵守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并分类运输至规定的转运站或者处理场所等规定;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等要求分类处理生活垃圾。
“《条例》是今年市人大常委会的重要立法项目,将为全市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办公室主任程治山说,《条例》的制定是天津市城市管理和人民群众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影响深远,意义重大。他认为,制定《条例》的意义和作用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垃圾分类工作重要指示的关键举措。二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衔接法律规定的必然要求。三是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生态宜居现代化天津的需要。“四是保障和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和卫生安全,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需要。”程治山说,“要让绿色生活理念、绿色生活方式深入人心”。
“此外,制定《条例》还是提高天津市城市管理能力和水平的需要。依法、有序、科学、高效地处理好生活垃圾是城市管理能力和水平的具体体现,也是城市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
为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到年底,全市将一共运行13座生活垃圾处理厂,确保满足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需要。同时,推动建设北辰区大件垃圾处理厂、园林绿化垃圾处理厂和宁河区秸秆焚烧发电厂建设,实现更细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